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经2017年5 月12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完善教学质 量保障体系,促进教师发展,发挥教学督导组在稳定教 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教学 改革的重要作用,以第三方评价模式开展教学督导工 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教学督导组实行校院两级设置,校级督导 组设组长1人,成员4~6人(含外聘人员1-2人),秘书1 人。二级单位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成员3~5人。教 学督导组成员称为教学督导员。
第三条教学督导员的条件:具备先进的教育教学 理念和丰富的本科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熟悉 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热 心本科教学事业;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的退休或 在岗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岁。
第四条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校级教学督导员 由校长聘任,二级单位教学督导员由院长(主任)聘 任,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教学督导员 聘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教学督导工作原则:以“建设一流教学研 究型中医药大学”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医药事 业和健康产业发展,培养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 实践能力的应用型、研究型和复合型人才”为核心,以 第三方评价工作理念,围绕学校发展目标体系及实现程 度、学校发展能力体系和学校发展保障体系开展督导工 作,力争做到全方位、多层次地反映学校教学和管理系 统运行状态的信息,为学校规划、协调、控制教学和教
学管理各方面的工作提供检查、监督、评价、反馈、指 导、咨询和建议的职能。
第六条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和反馈各相关部门人才培养方案
的实施情况。
(二)深入教学第一线,建立“互联网+督导平 台,采用线上督导与线下督导结合的工作方式开展看 课、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 课堂教学(含实践、实训、毕业实习)中存在的各种问 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 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三)发现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 教学改革与创新项目,并推荐推广。
(四)开展专项督导和评价:
1.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教学活动检查,包括教学秩
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审阅,试 卷、毕业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2.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 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3.实施对教师发展工作的专项督导,以青年教师培 养为重点,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开展相关培训及咨 询,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及水平。
(五)学校或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六)参加有关教学督导工作的会议,撰写有关教 学督导工作报告。
第七条当工作需要时,教学督导组可行使以下权 利:
(一)可受邀列席学校、学院和被督导单位教学方
面的相关会议。
(二)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可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 与督导有关的文件,汇报相关工作,对被督导单位进行
现场考察。
(三)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督导组有
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督导组对被督导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议和 意见,可责令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组可
进行复查。
第八条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1次校 级督导工作会议,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 作计划。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做好书 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第十条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 支持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教学督导员提出的意见 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 况。
第四章工作待遇
第十一条校教学督导组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 度经费预算,二级单位教学督导组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
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如发现教学督导员有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滥用职权,或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教学督导员
职责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二级教学单位可参照本条例制定本单位 教学督导组工作细则,组建教学督导队伍,开展教学督 导工作,逐步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体系。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