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分要求
学分授予依据课程学习、教学实践、专业实践(临床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科研实践6个部分,满足条件后赋予相应学分,累计不低于48学分。
培养环节 |
课程学习 |
科研实践 |
教学实践 |
专业实践 |
社会实践 |
学术活动 |
学分 |
28 |
4 |
1 |
10 |
1 |
4 |
完成学期 |
1 |
1~6 |
2~4 |
2~5 |
1~5 |
1~5 |
二、课程设置
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研究生课程体系分为学位课与非学位课两类。学位课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非学位课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研究生应在第一学期完成课程学习。具体课程设置见附表。